为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障学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我院本科学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规定修业年限内达到注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二)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1.坚持学术诚信,学术道德良好。
2.综合学业平均学分绩点不小于1.5。
3.在校期间重修课程学分数累计不超过规定数(四年制35学分,二年制20学分)。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一般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达到毕业要求。
(二)综合学业平均学分绩点小于1.5。
(三)在校期间重修课程学分数累计超过规定数(四年制35学分,二年制20学分)。
(四)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或其他学术诚信问题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由于其他原因,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适宜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因第二条第(二)款或第(三)款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若在校期间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参加学院组织的大学生科技竞赛获得A类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或B类省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竞赛类别参照《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大学生科技竞赛管理办法》执行;
(二)以第一作者且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在核心及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期刊等级以科研与对外合作处认定为准;
(三)公开出版有ISBN国际标准图书编号,15万字及以上的学术著作;
(四)以第一发明人授权与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且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为唯一授权单位;
(五)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项目获得立项并结题,课题成员排名前3,由学院团委认定;
(六)省大学生运动会单项前8名、锦标赛单项前3名,省大学生运动会团体前6名、锦标赛团体前3名的主力队员;省级及以上文艺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的主力演员,由学院团委认定;
(七)雅思考试成绩达到6.5分及以上,或托福考试成绩达到85分及以上;
(八)通过中级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资产评估师、上海市外语中级口译、普通话水平测试一级乙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等考试,取得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
(九)大学外语和计算机水平达到以下要求:中职招生、艺术类专业学生CET3成绩达到合格,英语类专业学生CJT3或CFT3或TEM8成绩达到合格,其他专业CET4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且浙江省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成绩合格;
(十)考取境内高校全日制研究生或被正式录取为国(境)外高等学校研究生,录取学校以教育部涉外监管信息网上公布的外国高等学校名单为准,不含预科班学生。学生须提供正式录取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的有效性由学院外事部门认定;
(十一)正式考取国家或地方公务员,或考取事业单位正式编制(以录用通知书为准);
(十二)应征入伍满2年,且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十三)有其他突出成绩,获得地、市级及以上政府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奖励。
第四条 因第二条第(四)款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如属于首次受处分,在校期间在受处分后2学年及以上未再发生学术诚信问题,表现良好,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可授予学位。
(一)达到第三条所列条件之一;
(二)受处分后获得院级综合奖学金三等奖及以上;
(三)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0及以上,或至毕业前一学期止,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专业前30%。
第五条 因课程考试不及格而结业的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回校参加重修,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如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院院长、教学副院长、学生工作副书记、分院负责人和有关职能部处负责人组成,组成人员应当为不少于9人的单数。学院院长任主席,教学副院长、学生工作副书记任副主席。主要职责是:审查分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确定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和撤销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各分院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分院领导和具有较高教学、科研水平的教师组成,组成人员应当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设组长1人,由分院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是:按照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课程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提出本分院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和撤销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在每年的6月召开。全体会议须有2/3及以上委员到会方为有效,决议事项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授权教务处根据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审查处理学生学士学位申请事宜。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学生提交学士学位申请及相关材料;各分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提出本分院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和撤销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教务处复核;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确定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和撤销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学院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的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将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如发现学士学位获得者有不符合授予条件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撤销其学士学位的决定,并收回已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予以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条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拟作出不授予学士学位或者撤销学士学位决定的,将告知学士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学士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申请复核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二条 凡违反本实施细则、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撤销已授学位,并对有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绍学院元培〔2022〕9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