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17
绍兴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在报到日前向学校书面请假。假期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申请手续应在报到日起2周内办理。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1年;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依据相应证明材料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视具体情况保留其入学资格或保留其学籍。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到所在二级学院报到,按学校规定缴费后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申请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七条 普通本科专业基本学制为4年,专升本专业基本学制为2年。
第八条 学生可以累积学分形式分阶段完成学业。普通本科专业学生学习年限为3至6年;专升本专业学生学习年限为2至4年。除另有规定外,学生应在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四章 课程修读
第九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选修课分为限制性选修课、任意性选修课。学生应当按照注册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读各类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
第十条 专业类招生录取的学生可按学校有关规定填报专业志愿,选择专业,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并报学校批准后,进入相应专业学习。
第十一条 前期无不及格课程且平均学业绩点在3.0及以上的学有余力的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业情况申请提前修读课程。申请应于学期初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所在二级学院根据学生学习能力和当学期课程开设情况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为保证学习质量,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学分数一般不少于15学分,不超过30学分。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选课。未选课者,不得参加听课和考核。
第十四条 学生应按规定参加所选课程的教学活动。课程教学实行考勤制。不能参加者应按照学校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者,按照《绍兴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课程重修指学生对已修读的课程因考核成绩不满意或成绩不及格进行再次修读。必修课、限制性选修课考核不及格的,必须重修。
第十六条 重修课程若与其他课程上课时间冲突,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提交重修课程的免听申请并附自学方案,经主讲教师同意,报开课学院批准、教务处备案,可以免听。免听课程每学期一般不超过3门。课程免听期间,学生执行自学方案,完成规定的作业,参加实验、上机等,应给予该课程的平时成绩。
第十七条 学生通过由国家权威机构组织的考试并获得有效资格证书,已证明达到某门课程的教学要求,可申请免修该门课程。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向开课学院提出课程免修申请,由开课学院予以确认并报教务处批准。
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可申请免修公共体育课、军事理论与军训,直接获得学分。思想政治理论课、公共体育课以及军事理论与军训、实验课、实习、见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课程不得免修。
第十八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非注册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得的课程学分及其成绩,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学生因转学、转专业(类)、校际交流(交换)学习等原因跨校、跨专业(类)修得的课程学分及其成绩,按照学校院相关规定给予认定。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课程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具体办法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为鼓励学生多途径获取知识,提高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设立课外学分。课外学分的认定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可根据学生的学业状况将其编入相应年级学习,以利于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学业预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课程学分。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课程考核成绩可按百分制记分,也可按五级制记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绩点制综合衡量。
(一)课程绩点。课程考核成绩与课程绩点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 | 绩点 | 五级制 | 绩点 | |
90—100 | 4.0-5.0 | 优 | 4.5 | |
80—89 | 3.0-3.9 | 良 | 3.5 | |
70—79 | 2.0-2.9 | 中 | 2.5 | |
60—69 | 1.0-1.9 | 及格 | 1.5 | |
59及以下 | 0 | 不及格 | 0 |
(二)课程学分绩点。某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该门课程的绩点数乘以该门课程的学分数。
(三)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等于各门课程学分绩点总和除以各门课程学分总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课程考核资格审查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学生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
(一)缺课(包括病假、事假、旷课等)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数1/3及以上;
(二)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达1/3及以上;
(三)抄袭他人作业和实验报告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
(四)无故不参加期中考试。
课程考核前,由任课教师将取消考核资格学生的名单及原因报开课学院,经开课学院核实后告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通知学生本人,并报教务处备案。学生对取消考核资格有异议的,可依据《绍兴理工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缓考:
(一)因考核时间冲突不能按时参加考核;
(二)因病经指定医院证明(同时需学校医务部门审核)不能参加考核;
(三)因特殊原因(如直系亲属亡故等),经批准离校不能按时参加考核。
缓考申请必须在考前提出,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开课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未经批准而擅自缺考者,按旷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诚信考试,遵守考试纪律,如有违反,视其情节,依据《绍兴理工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结业学生返校参加课程重修考试作弊者,取消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者,除第二十九条规定以外,均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及格后取得相应课程学分。补考不予缓考,逾期不参加补考视为放弃补考机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补考:
(一)实习、见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课程不及格;
(二)取消考核资格;
(三)违反考试纪律;
(四)旷考;
(五)缓考课程不及格;
(六)通识任意性选修课不及格;
(七)重修考试不及格。
第三十条 课程成绩的记载。
(一)课程的正考成绩和重修考核成绩均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
(二)课程的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上的一律按60分记载(五级制记分的按及格记载),60分以下的据实记载(五级制记分的按不及格记载),补考不计平时成绩;
(三)缓考课程的成绩作为正考成绩记载;
(四)考核违纪或作弊的课程成绩无效,记为“0”分并加以注明;
(五)旷考的课程成绩记为“0”分并加以注明;
(六)取消考核资格的课程成绩记为“0”分并加以注明;
(七)免修课程成绩按85分记载。
(八)各类课程一经选定,不论成绩合格与否均计入学生学分绩点。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绍兴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三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与师生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
第三十二条 学生必须参加并通过每学年一次的体质健康标准测试。
第三十三条 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在每学期初对学生的学业状况进行评估,实行学业预警制度。学业预警按照学生学业情况分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三个等级。学生在所修读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中,考核不及格(通识任意性选修课程、已重修合格的课程除外)的学分累计达15学分及以上、25学分以下的,列入黄色预警;不及格学分累计达25学分及以上、35学分以下的,列入橙色预警;不及格学分累计达35学分及以上的,列入红色预警。
第三十四条 学校须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并归入学籍档案。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需暂停学业学习,可以休学。有下列情况之一,学生应申请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6周及以上;
(二)因申请出国留学、创业或从事创新实践等请假超过6周及以上;
(三)因其他原因,本人申请休学。
学校认为学生应当休学的,可劝其休学或责令其休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材料,经所在二级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三十七条 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以续休。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间的有关事项,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学校为其保留学籍。学校不承担学生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
(二)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原享受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和补贴停发。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办理复学或续休学手续。学生复学一般应于休学期满的当学期开学前提出申请,由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核准,方可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指定医院的康复证明并经学校医务部门审核。同意复学的学生,按其学业状况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
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并达到开除学籍程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四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学生参加校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项目结束。
学生保留学籍应办理相关手续,并经学校批准。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保留学籍期满前,学生应提出复学申请,并递交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七章 退 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一)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2周未提出复学或继续休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六)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愿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达到6周及以上;
(七)普通本科专业学生累计休学时间超过2年,专升本专业学生累计休学时间超过2年。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二条 学生退学,由该生所在二级学院的院务会议讨论并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直接送交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退学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的,在校内公告3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四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受理按照《绍兴理工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办理。
第四十四条 退学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 转专业(类)与转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申请转专业(类):
(一)确有专长,转专业(类)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对别的专业(类)有兴趣,并具备相应的学习能力;
(三)患某种疾病或者有生理缺陷,经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类)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类)学习;
(四)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学生本人原因,不转专业(类)无法继续学习。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可享有一次转专业(类)的机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类):
(一)入学未满1学期;
(二)入学后第3学年及以上;
(三)已成功转专业一次;
(四)从外校转入我校学习;
(五)“专升本”、“三位一体”或其他以单招单考方式录取;
(六)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之间转专业;
(七)正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
(八)应予开除学籍或退学;
(九)教育部、省招生主管部门和学院在招生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第四十七条 转专业(类)工作每学期末开始、下学期初结束。具体程序为:教务处公布转专业(类)计划,学生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获奖证书、医院证明等),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初审,教务处复审,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类)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十八条 获准转专业(类)的学生,须按照转入专业(类)年级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学习,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方可取得毕业资格。
第四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转学按照《绍兴理工学院转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德育、体育(包括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均合格,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修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准予毕业。
毕业资格审定及毕业证书发放分别在每年1月和6月各办理一次。学生应于毕业当学期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初审,教务处复审,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对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毕业证书。
按照《绍兴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于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已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所修得的课程学分未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普通本科专业学生缺少35学分以下,专升本专业学生缺少20学分以下),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可在结业后至最长学习年限内的每学期第一周申请返校参加课程重修。达到毕业要求者可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初审,教务处复审,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准予毕业,收回结业证书,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年及以上而中途退学,或者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已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所修得的课程学分未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普通本科专业学生缺少35学分及以上,专升本专业学生缺少20学分及以上),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学生在校学习不满一年的,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必须提出申请,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校审查核实后方可变更。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及时核对本人各种电子注册信息。信息有误的,须及时向所在二级学院反馈,逾期未反馈的,后果自负。
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各类学籍异动(包括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均记入学生档案,并上报省教育厅。
第五十五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七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不予补发。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25级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