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理工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
  • 2026-04-17

绍兴理工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绍兴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细则所称考试是指学校组织的考试,以及经省、市教育考试机构批准由学校组织的教育考试。本细则适用于绍兴理工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对于考试违纪的学生视其违纪行为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学生因考试违纪受到处分的,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且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考试工作人员指出仍拒不改正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二)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三)未经许可使用自备草稿纸;

(四)监考老师要求出示考试相关证件或身份证而拒绝出示

(五)考试结束后,在考场内发现有违纪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其违纪并经查实

(六)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七)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八)在考场内外喧哗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九)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

(十)其他经认定的违纪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考试中将通讯工具(无论开机与否)、与课程内容有关的资料、存储有与课程内容有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带入考场,并将其放在考生可及范围之内。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

(三)偷看、接受他人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为他人提供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

(四)他人强行取阅自己试卷、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且未及时向考试工作人员报告;

(五)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

线上考试中切屏查看与课程内容有关的资料;

)其他经认定的作弊行为

考试结束后,在试场内发现有作弊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等,经核实确有本条上述七款行为之一者。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使用通讯、电子等设备搜索、发送或接收信息;

(二)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三)相互传递、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四)参与团伙作弊;

(五)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

(六)在学校组织的考试中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七)其他经认定的作弊行为

考试结束后,在试场内发现有作弊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等,经核实确有本条上述七款行为之一者。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经省、市教育考试机构批准由学校组织的教育考试中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组织作弊的;

(四)抢夺、窃取、或以暴力威胁方式强行取得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材料的;

(五)使用通讯、电子等设备作弊,情节严重的;

(六)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的;

(七)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考试违纪的;

(八)累计三次考试违纪的;

(九)其他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违纪行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重处分:

(一)认错态度不好者;

)违纪后隐瞒事实,拒不配合问题查处者;

)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和打击报复者;

)在本校曾受过考试违纪处分,再次违纪者;

)其他应予加重处分的情形者。

第九条 处理程序:

(一)考试工作人员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应及时制止,终止其考试;暂扣学生用于违纪的材料、工具等,将其带至考务办公室;考试结束后,将情况记录在《试场情况记载表》中。

(二)学生所在学院对违纪学生进行谈话并记录。

(三)学生所在学院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初步认定,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于3个工作日内将《学生考试违纪处理表》和《学生违纪谈话记录》等相关材料报教务处。

(四)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经教务处审议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领导审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相关部门在处分决定作出后制作处分决定书。

(六)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及时送交受处分学生本人,并要求其在文件回执上签字。受处分学生拒绝签收的,学生所在学院应在见证人见证下在文件回执上注明告知受处分学生的时间、地点和拒收事由。处分决定书无法直接送交的应在内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天视同送交。

第十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按照《绍兴理工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的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一条 学生因考试违纪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考察期一般为一学年,毕业班学生可适当缩短考察期,但不少于一学期。受处分学生在考察期内表现良好,可在考察期满后向所在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由学生所在学院对其表现进行评价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校审批。

第十二条 学生因考试违纪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学年,毕业班学生可适当缩短留校察看期,但不少于一学期。留校察看期满,学生可提出终止留校察看的书面申请,由学生所在学院对其表现进行评价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学校审批。

第十三条 违纪学生毕业离校后,在学习年限内,表现良好的,在考察期或察看期满后可以向学校提出解除处分或终止考察的书面申请,并递交由用人单位或所属社区出具的书面意见,经学校审批,可解除处分或终止考察。

第十四条 考试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书等材料,应及时整理归入学生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第十五条 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2025级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