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17
绍兴理工学院课程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完善学分制,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规范课程学分认定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一)根据我校与国(境)内外高校签署合作协议,参加校际交流项目的学生在对方学校学习期间修得的课程。
(二)经学校批准,参加跨校修读课程的学生在对方学校修得的课程。
(三)转学、转专业、复学等学籍异动学生在学籍异动前修得的课程。
(四)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而变更的课程。
(五)学生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修得的课程。
(六)因退学等原因终止全日制学业的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被我校录取的,其在原校同层次学历教育修得的课程。
二、认定原则和实施办法
(一)校际交流生课程学分认定
校际交流生是指经学校选拔到与我校有交流合作协议的国内高校进行交流学习的学生和经学校选拔赴与我校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的海外高校(教育机构)完成双方商定学业的学生。
校际交流生在对方学校所修的课程及学分,按照以下办法认定:
1.交流一学期以上的学生可按照相关专业选课方案在对方学校所获得的学分整体认定为该学期(学年)在我校应获得的学分,每学期可认定的总学分数原则上不少于20学分,如有课程不及格,则扣除不及格课程学分数。如所学课程与专业课程匹配度不高,可整体认定为辅修专业(或通识选修课程)学分。
2.赴海外参加短期学习交流项目的学生,可按照不高于1学分/周的标准申请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认定专业课程的项目须保证课程教学要求基本匹配且有对方学校提供课程学习的有关证明(包括课程学时、成绩等),每项目申请认定课程学分不超过6学分,不及格不予认定;其他学分可申请认定为通识选修课程学分。
3.毕业当学年学生参加的校际交流项目可申请认定为毕业实习课程。
4.赴海外开展文化交流等实践活动的学生可按照1学分/周的标准申请相应的实践教学环节或通识选修课程学分。
5.有成绩考核类项目根据相关规定核算,评定成绩;无成绩考核类项目,由课程所属学院确定项目考核方式,并评定成绩。
6.国(境)外已修课程成绩按非百分制、五级制记分的,按以下标准转换为百分制、五级制记分:
获得的课程成绩 | 对应的百分制成绩 | 对应的五级制成绩 |
5 | 100 | 优 |
A+,A | 95 | |
A-,4.5 | 90 | |
B+,B | 85 | 良 |
B-,4 | 80 | |
C+,C | 75 | 中 |
C-,3.5 | 70 | |
D+,D | 65 | 及格 |
D-,3 | 60 | |
通过 | / | |
F,2 | 50 | 不及格 |
(二)其他情形课程学分认定
1.认定要求:课程须符合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或课程内容相似度达70%及以上。
2.认定办法:
①课程学分认定一般采用一门课程认定为一门课程(简称“一对一”)的办法;特殊情况,可采用一门课程认定为多门课程(简称“一对多”),或多门课程认定为一门课程(简称“多对一”)的办法。
②课程成绩认定:“一对一”、“一对多”认定的课程按原成绩认定;“多对一”认定的课程成绩=∑(所修课程学分×所修课程成绩)÷∑所修课程学分。
3.允许整体认定的学生可以选择按照以上办法逐一认定。
三、课程学分认定程序
课程学分认定工作一般于每学期第2周开始,整体认定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单课认定由课程所属学院负责。具体程序为:
(一)学生依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填写《绍兴理工学院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提交成绩单、课程教学大纲等相关材料,向相应学院提出书面申请。进行整体认定的,还要同时提交交流前拟定的修读课程计划。
(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开课学院根据学分认定和成绩转换标准以及教学要求匹配情况等给出课程学分认定意见,并将认定意见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复审,并在教务管理系统中确认认定后的课程信息。
四、学生在校期间取得的各类成果仅限用一次。
五、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25级开始施行。
绍兴理工学院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
姓名 | 学号 | 申请原因 | ||||||||||||||||||
现学院专业班级 | 原学院(校)专业班级 | |||||||||||||||||||
已修课程信息 | 申请认定课程信息 | 审核情况 | ||||||||||||||||||
学年学期 | 课程代码 | 课程名称 | 课程性质 | 学分 | 成绩 | 学年学期 | 课程代码 | 课程名称 | 课程性质 | 学分 | 成绩 | 开课学院审核意见 | 审核人签名 | |||||||
开课学院教学院长签字: (二级学院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教务处备案 (教务处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注:1.附成绩单并加盖二级学院公章。
2.校派交流学习学生须提供对方学校出具的盖有交流学校教务处公章成绩单。
3.本表一式三份,一份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存档,一份开课学院存档,一份递交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