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理工学院课程教学常规管理办法(试行)
  • 2026-04-20

绍兴理工学院课程教学常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课程教学管理,提高课程教学管理的科学性,维护教学秩序的稳定性,根据《绍兴理工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教学常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课程教学任务下达与落实、教材选订、课表编排、调课等内容。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课程教学常规工作实行学校和学院两级管理模式。教务处负责课程教学管理的总体指导、检查、协调工作,各院负责本单位课程教学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 课程教学任务下达

第四条  课程教学任务下达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下简称“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为依据。所下达的课程是指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课程。

第五条 课程教学任务下达的具体程序

(一)各院根据培养方案课程设置情况,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做好各类教学计划课程信息的录入。

(二)各院根据培养方案和校历,将下学期各专业的《教学活动安排表》报教务处备案。

(三)教务处按课程归属将下学期的课程教学任务下达到各院;各院核对课程教学信息后,根据课程归属和工作需要负责将各类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下达到各基层教学组织。

(四)因任选课选课人数不足等原因在下学期不开设的课程,由各学在教务管理系统中申请并填写《课程停开上报表》,供学生选修的专业任选课填写《选课课程上报表》报教务处审定后执行。

第六条  课程任务下达的工作要求

(一)为保证课程教学任务下达的准确性,各院须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做好以下信息的维护与核查工作:

1.课程代码、课程名称、学分、学时、起止周、课程性质、课程类别、课程归属院、开课学期、是否选课等信息。

2.专业任选课为专业的拓展和延伸课程,各学院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设置情况开设充足课程供学生自主选修。

(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设置和教学活动安排原则上不作调整。若因专业方向调整等原因需调整计划时,各院应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提交“执行计划更改申请”,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课程教学任务落实

第七条 课程教学任务落实工作主要包括教学班组成、任课教师选聘、教材选订等。

教务处负责制定课程教学任务落实的工作通知;各院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课程教学任务的落实与安排,并将课程教学任务落实的相关信息录入教务管理系统,由开课院教学负责人审定后执行,《教学任务安排汇总表》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教学班的组合

教学班是指根据课程教学活动的实际需要组成的、实施教学活动的班级。

(一)工作程序

1.教学任务下达后,各院根据学期课程教学任务,按照教学班组合工作要求合理组班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报教务处审核。

2.通识教育课程的教学班组合由教务处协调开课院共同完成,其他课程的教学班组合由开课学院完成。

(二)工作要求

组合教学班,应考虑各类课程的不同性质,坚持充分利用教学资源、保证教学质量和兼顾办学效益的原则。教学班人数一般不少于15人(或一个行政班),通识任意性选修课教学班人数一般不少于20人。通识教育课程教学班人数一般不超过135人(或三个行政班),专业教育课程教学班人数一般不超过90人(或两个行政班)。

第九条  任课教师选聘

(一)任教资格

1.任课教师必须具备与任教课程相关的专业、学科知识和能力,能够胜任课程教学工作。

2.任课教师必须具备主讲教师资格,即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并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原则上不具备主讲教师资格教师不得任教,如确因工作需要,则必须落实主辅讲,并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执行。

3.外聘教师及行政兼课教师选聘按照人事部门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并报人事部门审批。

(二)工作程序

教学任务下达后,开课院根据学期教学任务和教学班组合情况,负责安排任课教师,并报教务处审核。

(三)工作要求

1.每位教师在同一学期承担课程门数(不包括实践教学环节)一般不超过4门。

2.实践教学环节的指导教师应由主讲教师担任。

3.具有教授职称的内教师每学年为学生授课不少于 48课时。

4.外聘教师由开课学院向人事部门提出聘用申请,具体要求按照学相关规定执行。

5.行政岗位人员可承担教学任务,需严格按照学有关规定执行,经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

第十条  教材选订

(一)教材选订要求

教材的选用应严格遵循《绍兴理工学院教材选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选用原则和标准。

(二)工作程序

1.教材征订工作由课程开课院负责,与教学任务落实同步完成。

2.课程负责人初选教材,应提供教材名称、作者、出版社、版别、ISBN 号等信息;开课学院讨论并审核教材。

3.各学院负责将各门课程教材征订信息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以教学班为单位从教务管理系统中导出、汇总后报教务处审核。

4.教务处汇总各院教材征订信息,制定学期教材征订计划,组织采购。

第五章 课表编排

第十一条 课表编排

课表编排工作,是指确定课程教学活动的时间、地点等,包括理论课课表、实验课课表及实践教学环节课表。

(一)课表编排原则

排课应符合教学规律,科学、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业,坚持有利于学生学习和有利于教学资源合理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二)课表编排工作程序

1.开课学院根据教学任务落实情况,遵循课表编排原则,安排课程时间、地点,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2.课表编排完成后,开课院负责人审核课表编排的合理性,及时作出调整。

3.教务处于开学初公布全课表。

4.通识教育课程由教务处联合开课院统筹协调安排;专业教育课程由开课院负责编排。

(三)课表编排工作要求

1.课表编排应遵循教学规律,注意课程安排的均衡性。每个班级一周的课程应均衡分布;难度较大的若干门课程应避免安排于同一天;同一课程同一班级的授课时间应适当间隔。

2.课表编排应保证学生学习效果。除实践类课程、特殊要求专业课程外,同一门课程一般不得连续编排3课时及以上,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安排;每位教师每天上课一般不超过6课时。

3.课表编排应科学、合理,充分考虑教师、学生的合理化需求,如体育课后续课程的安排;相续课程教学场地的合理安排等。

4.实验、实践教学环节课程应明确具体时间、地点。

5.排课时间上一般安排在白天上课,因特殊原因可以安排在晚上。

6.课表编制过程中应注意避开学院特殊限制性排课时间。

7.课表编排不合理或不符合学院规定的情况应限期整改,特殊情况需提出申请,开课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四)课表调整

课表一经排定,不得擅自变动。特殊情况须由任课教师本人提出申请,经开课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同时,须在教务管理系统内做好相应调整工作。

第十二条  课程调课管理

(一)工作程序

停调课办理程序应严格遵循绍兴理工学院调课管理规定执行。

(二)工作要求

1.开课院负责所属各类课程教学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课表组织实施各类教学活动,保证正常教学秩序。

2.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课表进行授课。因事确需调课的,教师一般应提前3天办理调课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办理的,教师须及时告知相关各院,事后及时做好补办手续。

3.一般课程调课由开课院负责人进行审批,特殊时期调课则由教务处进行审批。任何单位、个人未经同意擅自更改课程教学时间、地点、任课教师和授课对象等,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