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理工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 2026-04-20

绍兴理工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是学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为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质量意识,建立科学的质量评价机制,促进学整体教学质量和教师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价目的

通过开展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对教师的教学水平和课堂教学效果给予合理的阶段性评价,使教师获得综合性的教学信息反馈,促进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良,提高课堂教学质量。通过有效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促进学教学管理规范化,同时为教师考核晋升、职称评聘等提供依据,引导教师把主要精力投入教学,进一步强化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

二、评价对象

评价范围包括全日制本科课程的课堂教学情况(不包括实习和毕业环节)。评价对象为全日制本科课程的全体任课教师。

三、组织机构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在学教务处统一指导下,由各学院组织实施。各学院成立课堂教学质量评价领导小组,由学院负责人任组长,主管教学的副和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副组长。

四、评价指标体系

学院以本《办法》为依据,制订本部门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领导小组组成、评价过程、课堂教学质量综合测评成绩的计算办法、结果的反馈形式等要素。其中课堂教学质量综合测评成绩应以学生、同行、专家等多主体评价结果为依据,其中学生评教成绩在综合测评成绩中占比不低于60%

学生评价教师课程教学质量是教学质量监控的重要环节,“学评教”办法以《绍兴理工学院学生评价教师课程教学质量工作管理办法》为依据。

同行评价是基层学术组织开展教研活动的重要环节,专家评价可由学两级督导、学院领导或学院指定的专门人员完成。各学院可结合本单位课程教学的实际,从教师教学态度、教学档案质量、日常教学检查情况、听课情况、教学改革、教学建设参与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

五、评价程序

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工作每年度开展一轮。

每学期1216周组织学评教,教务处将评价结果反馈给学院,通过评价系统向教师反馈个人评价情况。

(三)学院在每年底开展对本学院任课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并按20%40%30%10%Z4+Z5)和比例作出Z1Z2Z3Z4Z5五类定级。其中评价等级为Z1的教师该学年至少应有一门课程学生评价成绩位于所属开课学院课程学生评价成绩的前20%。在教书育人中出现影响恶劣事件,或出现二级及以上教学事故,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学院安排的教学任务,以及经学认定,行为违反师德师风等情况者,当学年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成绩为Z5。对行政人员和外聘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以学评教为主要参考指标,确定考核等级。学院行政兼课及外聘教师单列考核,不占学院专职专任教师考核等级指标。

学院应在规定时间内做好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工作,并进行公示。应及时将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被评价教师本人。教师有权对评价结论提出申诉意见。

学院将教师课堂教学综合评价结果汇总表连同评价实施方案报教务处备案,未参加综合评价的教师名单及原因应以备注形式加以说明。

六、结论使用

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是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并作为教师职称晋升、评优评奖的重要依据。对综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教师,在教学项目申报、教学名师、教坛新秀、教学优秀奖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学院基层教学组织须针对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情况,组织开展以教学反思为主题的教研活动,研讨、解决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学院根据考核结果,将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后10%者列为重点考核对象,应加大听课、评课、教学诊断等帮扶力度。

行政人员和外聘教师每学期“学评教”后10%的教师减少其下学期的兼课周课时,以2/周为上限;连续两学期“学评教”后10%的行政兼课和外聘教师,暂停安排其教学任务一学年。重新开课前须对其教学能力进行测评认定。

连续两学年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后10%的专任教师减少其下一学年的授课周课时,以6/周为上限;连续三学年课堂教学质量综合测评后10%的专任教师须停课一年,安排其教学进修培训以提高教学能力;对于确实不适合继续任教的,做转岗处理。

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靠后,但若出现所授课程任课教师紧缺等情况,则由开课学院提出报教务处,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七、附则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