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20
绍兴理工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师教学行为,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制订本规程依据是国家的各项教育法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文件精神及我校教学工作实际需要。本规程是教师在本校承担教学工作应遵守的基本规范,对教师本科教学工作的开展具有指导意义,是做好教学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 师德修养
第三条 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发表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要自觉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第四条 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第五条 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第六条 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第三章 任教资格
第七条 教师主讲课程必须符合岗位资格,即主讲教师要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满足职称和学历要求但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经教学单位认定可以承担一门课程的部分教学任务。
第八条 新入职教师需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需参加学校主办的岗前培训,熟悉教师职责,掌握教育理论,提高教学水平及授课艺术。
第九条 新教师应按照拟开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较熟练地掌握课程的内容、重点和难点,熟悉并掌握有关中外文教学参考书及资料。应经过对拟开课程助课环节的严格训练,如辅导、答疑、习题课、讨论课、实验课、指导学生实习等。
第十条 外聘教师必须具备所聘专业普通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经学校审核通过者,方能被聘用。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承担课程主讲任务:
(一)未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者;
(二)未取得课堂教学准入资格的新教师;
(三)对有实验内容的课程,不能指导实验或实验技能差者;
(四)教学效果差,又无明显改进,或学生不选其所任课程;
第四章 授课要求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从培养目标出发,认真研究本课程在整个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与其它课程的联系和分工,了解先行课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的安排 ,处理好课程之间的衔接。
第十三条 教学大纲是教师从事教学的基本文件,是对学生进行考核的依据,是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标准,教学过程中不得轻易变更。课程(包括实验实习等教学环节)教学大纲应根据培养方案、教学目标和计划学时数制订,经学院审定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实施。教师授课必须按照大纲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各门课程均需选用或自编的教材或讲义,同学期教学要求相同的同一门课程,选用的教材必须一致。选用教材要注意体系内容有较好的科学性、先进性,对学习者具有启发性、适用性,要优先选用优秀教材。任课教师应指定合适的参考书目、资料和辅助教学用书,以便学生课外学习。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按教学大纲规定内容拟定授课计划,授课计划需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学院教学主管批准,在开学后两周内交学院汇总。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教学大纲要求,认真钻研教材,大量阅读参考文献和资料,抓住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每章节的基本要求,明确重点、难点,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写出比较详细的教案和讲稿。教案内容包括:基本信息;教学目的、要求;教学重点、难点;教学方法、手段;教学内容和设计;参考资料;作业;课后小结等。
第十七条 教师应提前到课,准时上课,掌握好下课时间。教师因故要求调课,应当履行相关的调停课手续,未经学院批准不得随意调停课。
第十八条 教师是课堂教学第一责任人,要担当起学生听课考勤、维持课堂秩序以及相关安全教育的职责,要加强教学过程的组织,对违反教学纪律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按规定扣减平时成绩,并及时把情况反映给学生所在学院。
第十九条 教师服从学院安排完成相应的教学任务,并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改革教学方式努力提高教学水平;积极参加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及实习基地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工作,做好相关课程(或教学环节)的资料收集、教学文件的归档等工作。
第二十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教授每学年必须至少为本科生授课不低于48学时。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积极参加基层教学组织活动,充分发挥基层教学组织在师资培养中的重要作用。跨院系、专业开设的公共基础必修课和专业类的主干课程要坚持教学小组定期集体备课制度,统一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共同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章 课堂教学
第二十二条 教师授课应携带教材、教学大纲、授课计划、记分册等四项教学资料,在课前10分钟到达上课地点做好上课的各项准备。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提前到达课堂,做好课前准备工作,在上课期间不做与课堂教学无关的事情,不得提前下课。
第二十四条 每门课的第一堂课,教师要做个人信息及课程信息简介。课程信息应包含该课程在本专业培养目标中的地位、作用,课程的教学目的、课程特点、教学方法、学习方法、教学效果、辅导答疑、作业与习题、参考文献等方面内容,此外还要对课程考核方式、作业、平时测验、和课程结业考试等在总评成绩中所占比重进行说明。
第二十五条 教师应要注重采用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案例教学、线上线下混合等方式进行教学。要提高运用多媒体、线上教学的技能,并根据课程的不同性质研制或选用多媒体课件、短视频,注重传统教学与多媒体教学、线上教学优势互补,扩大教学信息量,提高教学效率和效益。
第二十六条 教师选择和处理教学内容应服务于学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有效落实,融传授知识、培养能力和提高素质为一体,保证思想性、科学性、系统性和先进性的统一,不断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把教改、教研成果或学科专业最新发展成果引入教学,做到重难点突出,深广度适宜,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条理清晰,逻辑性强。
第六章 实践教学
第二十七条 实验课。实验课是理论联系实际,进行科学实验训练,培养学生观察分析现象、找出规律,提高学生动手能力的重要环节。各实验室和机房应尽可能向学生开放,最大限度地提高教学资源使用效率。
实验教师的基本要求是:
(一)实验课教师应严格按照教学任务和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组织实验教学,开课前要研究制定好实验教学计划,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和实验内容。要积极利用现有的实验设备结合培养目标的需求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
(二)实验课教师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严格执行《绍兴理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文件规定,全程在场指导学生实验,负主要安全责任。
(三)实验课教师应根据实验课的要求做好实验开出前的各项准备工作,预做实验,并提前一周将实验项目通知学生。
(四)实验开始前,教师应向学生宣布必要的操作规程和实验室规章制度及注意事项,并认真检查学生的预习是否达到要求,检查合格方可做实验。
(五)实验过程中教师应要求学生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注意安全,爱护仪器设备,节约材料。对未按实验要求进行实验、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实验结果误差较大的学生应令其重做;对实验不严肃认真,经批评教育又未改正者应停止实验。要指导学生准确测量、统计和细致处理数据,认真分析结果并完成实验报告。
(六)实验结束后,教师应认真填写实验工作记录,要求学生整理实验仪器设备、药品材料和实验场地,打扫卫生,检查仪器设备的完好程度及学生实验数据的真实情况,经签字同意后学生方可离开实验室。
(七)教师要认真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实验报告或抄袭的实验报告,一律退回,令其重写,对抄袭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实验报告一般包括实验名称、实验原理、实验目的要求、实验器材、实验方法与步骤、实验结果与讨论、实验人、实验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课程设计。课程设计是在一门课程及相关课程教学任务完成之后所安排的一项教学内容,是培养学生运用有关课程的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进一步提高运算、制图和使用技术资料的重要环节,一般应包括选题、准备、布置、指导和考核五个环节。
其基本要求是:
(一)教师要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课程的教学实际,提出课程设计的内容,制定相应的任务书,准备好设计所需要的材料(资料)和用具等。设计任务要经教研组讨论、学院批准。对内容是否合适、工作量多少、时间长短都要进行仔细的研究。
(二)教师应根据课程内容要求,科学安排课程设计进度计划。要加强对课程设计全过程的指导和检查,严格要求,督促每个学生独立完成设计任务。要求学生及时完成课程设计报告。
(三)课程设计完成后,指导教师应认真审阅课程设计报告,通过检查提问、审阅图纸和说明书、口试(或答辩)三个方面进行考核,最后综合评定,并做好考核结果的记录、成绩评定以及资料存档工作。
(四)指导教师应每天到岗,并考核学生的出勤情况,及时解答和处理学生提出的问题,定期指导并督查学生课程设计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第二十九条 实习教学。实习是学生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实践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创新意识的主要途径。
其基本要求是:
(一)应按教学计划组织实习教学,实习的性质、内容、要求、时间等不能轻易变动。
(二)必须在实习开始的2周前落实好实习单位,制订完整的书面实习计划,明确规定实习的目的、要求、内容、方法、进程、组织领导,并选派有经验的教师带队。
(三)每次实习前,要由学院召开实习动员会,讲清实习意义、公布实习计划,进行组织纪律、安全保密等方面的教育。实习结束后,要进行总结,说明这次实习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的,有什么经验教训和问题。
(四)实习期间要按实习计划的要求完成既定的教学任务和生产任务,处理好与生产单位、实习基地人员间的协作关系。
(五)教师应主动积极地承担实习带队任务。
实习教学带队教师职责:
1.联系实习单位,解决实习中的有关问题。
2.要参与实习过程的现场指导,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重视对学生进行劳动安全、组织纪律以及实习单位规章制度的教育,指导学生做好实习记录,撰写实习报告。
3.实习结束后,要根据学生实习期间的表现、实习报告的质量和考核结果,综合评定学生的实习成绩和做出实习鉴定,及时登记实习成绩,向学院汇报实习情况,并上交实习总结。
第三十条 毕业论文(设计)。毕业论文(设计)是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综合性训练。毕业论文(设计)实施指导教师负责制。
指导教师要完成的工作包括:
(一)拟定毕业论文(设计)课题,下达任务书,制定指导计划和工作进度;
(二)指导学生查阅文献,撰写文献综述、开题报告等文本材料;
(三)定期了解、检查学生的进展情况,指导学生按要求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审查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结果;
(四)对学生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学术诚信、图文规范、设计(论文)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考核,并结合论文(设计)答辩情况,综合评定毕业论文(设计)成绩。
第七章 作业和课外辅导
第三十一条 教师要注重对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合理确定课堂学习和课外学习的比重,根据课程特点精心设计、布置作业,把社会调查实践和课外阅读、课外讨论逐步纳入作业范畴,提高学习效率。作业、单元测试等次数与课程学时数挂钩,每课程不少于3次作业、单元测试等。
第三十二条 教师应认真批改作业(实验报告),及时反馈、定期讲评。作业作为形成性评价的重要手段,必须在课程总评成绩中占有合理的比例。
第三十三条 教师应通过指定时间地点或网络手段等多种方式,建立起辅导答疑渠道,利用辅导答疑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征求对教学的意见。任课教师原则上应每周安排1次辅导答疑。对于期末需要集中考试的课程,任课教师必须在考前安排1~2次时间进行集中答疑。
第三十四条 凡培养方案开设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要积极推广形成性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模式,合理确定平时成绩的比重;要采取多种形式的课程考核方式,注重理论考核与实验、实践水平测试相结合。总评成绩组成及考核方式应该遵照教学大纲执行,因课改需要调整考核方式及成绩组成须经学院组织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五条 命题
(一)试题要按教学大纲的要求拟定,要有合理的深度、广度,着重检查学生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及实践应用能力。执行同一教学大纲、教学进度一致的课程应实行统一命题、统一阅卷。
(二)“期末考核”命题须拟定效度与信度一致的A、B两份试题(含评分标准及参考答案),应在考核开始3周前完成,通过相应环节的审核后,由开课学院接收、保管。
第三十六条 教师有监考的义务,要熟悉监考业务,严格执行《绍兴理工学院监考工作规程》,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考试公平公正。
第三十七条 考试成绩评定要公正、客观,评分要严格执行评分标准。任课教师必须在课程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成绩登录学院教务管理系统。
第三十八条 试卷分析
(一)要分析分数分布状态、得失分情况,分析试卷的信度与效度,分析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试卷命题改进意见和该课程教学整改举措。
(二)试卷分析以书面形式随试卷、评分标准以及记分册等资料交学院归档。
第三十九条 为保证考试公平、公正,真正测试学生掌握、运用课程知识的水平,不得在考前作针对性的复习,尤其不得向学生发放与试卷命题有关的资料,严禁泄题。试卷、评分标准及参考答案在转送、印刷、保管过程中要遵守有关试卷的保密规定。
第四十条 任课教师在阅卷结束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将试卷等相关材料交开课学院存档。
第九章 教学纪律
第四十一条 为了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一般情况下,对已排定的课表不再更改。教师有公事或私事应服从校内课表的安排,没有特殊理由,不得随意变更上课时间、地点或更换教师。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要请假或调课的,必须事先(至少提前一天)办理请假或调课手续。停课时间较长的,学院应安排他人代课。教师不得无故拒绝承担学院安排的教学任务,不得私自请人代课。
第四十二条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认真履行岗位责任,严格遵守教学纪律,不得擅自离开教学场地,不得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
第四十三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不能任意增减课时和变动教学内容。
第四十四条 指导实习或实践教学活动的教师,应与对待课堂教学一样认真负责,不做与指导工作无关的其他事情。不能随便离开实习场所和参加教学实践活动的学生,要确保教学质量和学生的安全。如遇偶发事件和灾害、事故,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置,并立即向学校报告。
第十章 教学建设改革和能力发展
第四十五条 教师必须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围绕专业培养目标的实现,开展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手段与方法的研究与改革,努力提升教学水平。
第四十六条 教师要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进修培训,努力提升教学能力和学术水平。
第四十七条 教师必须参与基层教学组织开展的教研活动,积极研究教学实际问题,探索教学规律,提高专业素质;要积极参与同行听课评课,将互助性听课作为同行切磋和交流的基本途径,提升教学业务能力。
第四十八条 教学反思是教师提高个人业务水平的有效手段。教师要加强对教育教学实践的再认识、再思考,以教学测评、课程考核等为基本依据,通过纵横向比较反观教学得失,总结经验教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一章 教学考评与奖惩
第四十九条 教师教学工作考核以教学态度、教学工作量、教学能力、教学效果为内容,着重评价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
第五十条 学校定期开展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工作。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以学生、同行、专家等多主体评价结果为依据。
第五十一条 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和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和教学任务重、教学效果好的教师,给予表彰与奖励。因违反本规程造成导致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受到不良影响的行为或事件,以教学事故论处。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学工作一票否决制,教学考评不合格的教师不得参与高一级教学职称和教学岗位评聘。
第五十三条 教师的教学鉴定、业务考核、教学测评、奖罚、处分等资料均归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承担本校教学工作的所有任课教师。
第五十五条 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