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20
绍兴理工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教学质量监控,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推进校院二级教学督导工作机制建设,完善院内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管理体制。
第二条 学校成立教学督导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作为学校教学督导和决策咨询机构。委员会对学校的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审议、指导,多渠道收集、分析各种教学工作信息,为学校教学工作提供咨询,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指导各学院、职能部门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提升教师教学能力,保证教学管理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第三条 委员会设总督导1名,教学督导若干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设办公室主任1名。
第四条 委员会在学校领导下相对独立履行各项职责,实行总督导负责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学期工作重点,建立学校教学督导工作例会制度,编辑《督导简报》,定期交流讨论教学督导工作。
教务处协助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五条 委员会日常工作
(一)常规性教学督导工作。深入课堂教学、实验教学、生产实习与毕业设计等环节,进行调查研究和评议督促;收集、研究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提出教学管理、教学改革和教学学风建设的建议。
(二)研究性教学督导工作。对学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专业、课程、教材建设方案和实施进行分析研究、评估和检查并提出建议;参与制(修)定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对重要问题开展专项研究,撰写调研报告,为学校重大工作决策提供咨询和参考。
(三)发展性教学督导工作。协助学校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开展各项教师培训活动,提高教师课程教学水平;指导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提高教师教学研究水平;指导各学院、职能部处改进教学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能。
(四)指导各学院教学督导组。建立学校督导联系学院制度,对学院督导工作进行指导和评价。
第六条 学院成立教学督导组(以下简称“督导组”),负责本院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价、指导。工作组设组长1名,成员2名。
第七条 督导组主要工作
(一)检查并指导本院教学工作计划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实施。
(二)参与本院专业建设、课程建设、课程教学大纲执行、课程考核等检查与评估。
(三)调研本院教风建设情况,参与检查教师执行“教师工作规范”情况,评价、指导教师课堂教学,帮助教师提高教学能力和水平。
(四)调研本院学风建设情况,为促使学生主动学习、自主学习,提高学生学习能力出谋划策。
第八条 教学督导聘任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具有敬业奉献和团结协作精神,作风正派,秉公办事,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二)长期从事教学工作,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较高,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
(三)熟悉教学改革动态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独立工作能力强。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九条 教学督导聘任程序。学校教学督导一般由外聘教师担任,由教务处推荐,学校聘任。学院教学督导由院内教师担任,学院聘任。
第十条 学校教学督导聘任期限一般为2年,因身体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督导的,可终止聘任。
第十一条 学校提供教学督导工作经费,保证正常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实行教学督导工作津贴制度,根据任务完成情况,给予相应的报酬。
第十三条 各学院、相关职能部处对委员会的工作应给予支持、配合,对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应认真听取并加以研究、改进。各学院领导应定期听取本院督导组的工作汇报,每学期专题研究本院教学督导工作不少于1次。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