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20
绍兴理工学院微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主动适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需求,加快推进“四新”建设,促进学科专业交叉融合,推进跨学科跨专业复合型人才培养,满足学生多样化、个性化发展需求,增强学生社会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微专业是指围绕某个特定研究领域、产业发展趋势或者专业领域核心素养,提炼开设一组具有特色优势和交叉融合的核心课程,通过灵活、系统的培养,使学生能够具备该方面一定的学术专业素养、实践能力和行业从业能力。
第二章 立项建设
第三条 微专业建设实行项目制,学校定期发布微专业规划和建设通知,学院申报,经学校审议同意后立项建设。微专业建设坚持“边建设、边运行”的原则,建设期一般为2年。
第四条 开设微专业原则上应为承担本科生培养任务的教学单位。微专业设置不局限于现有本科专业目录,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专业建设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主动适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需求,发挥学校学科特色和专业优势,具有鲜明的行业特色。
(二)微专业负责人原则上应在教学和学术上有一定造诣,熟悉本专业发展方向,具有高级职称和一定的教学管理经验。教学团队教师队伍稳定、结构合理,能够积极参与微课程建设与管理,主动开展教学改革与模式创新。
(三)以行业企业人才需求为导向,挖掘专业特色与资源优势,围绕某个特定研究领域、产业发展趋势或专业核心素养,制定科学合理、专业特色鲜明、培养目标精准的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避免与现有专业重复建设。
(四)微专业责任学院和参与单位具有微专业建设与实施必须的师资队伍、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办学条件和相关制度。
第五条 学校鼓励跨学院、跨学科、跨专业开发微专业,鼓励与科研机构、行业企业合作开发微专业。微专业建设的牵头单位为责任学院,负责组织微专业建设以及运行管理。
第六条 每个微专业原则上设置3—5门课程,总学分控制在6—10学分。
第七条 微专业建设实行开放性与竞争性相结合、责任学院自评与学校评估相结合、相对稳定与动态调整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建设期满,学校组织专家对微专业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合格的微专业可继续招生,不合格的停止招生,并限期整改或撤销。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八条 教务处是微专业建设与运行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微专业申报立项、建设支持、组织运行、管理协调、评估审核、证书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 学院是微专业建设与运行的主体单位,主要负责微专业建设和运行的具体工作,包括微专业教学团队组建、申报建设、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制定、授课安排、课程考核等。
第十条 教务处统一发布报名通知。学生根据自身学习能力和兴趣自愿报名修读微专业。
第十一条 微专业课程原则上15人以上方可开班,采取单独编班形式组织教学。除实践类课程,可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混合教学方式。为避免学生选课冲突,课程教学一般安排在通识任意性选修课固定时间开课(每周二下午、晚上)。
第十二条 微专业课程成绩在微专业成绩单显示,不计入绩点。微专业课程考核不合格的,不影响评奖评优和毕业、主修专业学位授予资格。
第十三条 学生完成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修读,成绩合格,达到结业要求,经责任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备案后,由学校统一颁发微专业证书。微专业不具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第十四条 学生可将已修读的微专业课程学分同时申请认定为通识任意性选修课程。认定为通识任意性选修课程的课程计入绩点。
第十五条 微专业课程学分按学分学费标准收费。
第四章 政策保障
第十六条 学校给予每个微专业2万元建设经费,鼓励微专业责任学院为微专业建设和实施提供配套经费。
第十七条 微专业课程教学工作量与学校同类课程同等计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