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理工学院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试行)
  • 2026-04-20

绍兴理工学院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试行


为了总结并推广教育教学实践中的先进经验,激励广大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家《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和《浙江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浙政办发〔202154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代表教育教学改革理论创新与实践探索的重要成果,能够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和示范作用。

二、评选条件

(一)教学成果奖申报应具备如下条件:

1.教育教学理念先进,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律、高等学校办学规律和高水平人才培养规律,在我校乃至全省处于领先水平的成果

2.在理论、实践上有所突破,且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能够针对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法,实施效果好

3.具有示范性,取得较高认同度,在我校产生积极影响

(二)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成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

2.成果第一完成人须为我校在编人员;成果完成人具有连续两年及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的经历,且近两年内无教学事故;鼓励校企联合、校校联合、校内联合申报。

3.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4.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

三、申报原则和程序

(一)申报时间。教学成果奖每四年评审一次。

(二)申报原则。校级教学成果奖的申报推荐,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坚持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突出实践性和创新性;坚持引导优秀人才执着于教书育人,向长期从事一线教育教学的教师倾斜;坚持示范引领,重在应用推广,带动提高相关领域人才培养能力,确保评审结果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

(三)申报程序。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持有集体或个人提出申请,经成果所在学院或部门推荐,报学校教务处。教务处组织专家组对所有申报的成果材料进行评审,并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四、奖项评审

奖项等级。校级教学成果奖设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其中特等奖不超过2项,可空缺,一等奖不超过6项,获奖总数不超过15项。特等奖奖金12000/项,一等奖奖金8000/项,二等奖4000/项。

奖励授予。学校对获奖教师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获奖成果记入获奖者的人事考核档案,作为职称晋升与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学校从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奖中,择优遴选,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五、其它

(一)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二)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经核准事实后,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和奖金,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三)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