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我院本科学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规定修业年限内达到注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二)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1.坚持学术诚信,学术道德良好;
2.综合学业平均学分绩点不小于1.5;
3.在校期间重修课程学分数累计不超过规定数(四年制35学分,二年制20学分)。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一般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达到毕业要求的;
(二)综合学业平均学分绩点小于1.5的;
(三)在校期间重修课程学分数累计超过规定数(四年制35学分,二年制20学分)的;
(四)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撰写毕业设计(论文)或进行科学研究中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学术诚信问题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五)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有不适宜授予学士学位的其它情形的。
第三条 因第二条第(二)款或第(三)款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可授予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通过大学生科技竞赛获奖、发表学术论文、出版著作等获得3学分及以上的创新学分(具体按照《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创新学分认定办法》执行)。
(二)大学外语和计算机水平达到以下要求:中职招生、艺术类专业学生CET3成绩达到合格,英语类专业学生CJT3或CFT3或TEM8成绩达到合格,其他专业CET4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浙江省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或三级)成绩合格。
(三)毕业当年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或志愿服务浙江省欠发达地区计划且工作满1年。
(四)毕业当年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或参加公务员考试被录用。
(五)应征入伍服兵役满2年且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六)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在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或贡献者。
第四条 因第二条第(四)款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作为在籍学生在受处分后3学年及以上未再发生学术诚信问题,表现良好,并达到第三条所列条件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因课程考试不及格而结业的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回校参加重修,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如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院有关领导、分院负责人和有关职能部处负责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主要职责是:审查分院学位评审组提出的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分院成立学位评审组,由分院领导和具有较高教学、科研水平的教师组成,设组长1人,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主要职责是:按照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课程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提出本分院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在每年的6月召开。全体会议须有2/3及以上委员到会方为有效,表决采取举手或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2/3及以上委员(且超过总委员数的1/2)通过,决议方为有效。
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授权教务处根据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审查处理学生学士学位申请事宜。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学生提交学士学位申请及相关材料;各分院学位评审组审核,提出本分院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教务处复核;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学院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的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将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学生对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按照《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规定,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将申诉转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处理。
第十条 如发现学士学位获得者有不符合授予条件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撤销其学士学位的决定,并收回已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凡违反本实施细则、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撤销已授学位,并对有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7届毕业生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绍学院元培2012〔38〕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