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07
绍兴理工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意见
(绍理工办发〔2026〕3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教育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健全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的评价机制,促进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对象为所有在聘在岗专任教师(含思政系列教师),承担教学任务的实验技术人员可申请参评。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师,不参加当年度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当年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记为“不考核”,不计入学院考核人数基数:
(一)当年度引进人员;
(二)当年尚在培养期内的助讲培养对象;
(三)经学校同意全脱产读博、访学、进修、挂职或请病假、事假、产假累计超过半年的教师。
上述教师如需参加考核,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参加考核时,教学工作量按实际在岗时间折算,其余业绩要求与其他教师相同。
第四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有利于人才培养和教学质量提高的原则;坚持分类考核原则;坚持以质为重,质与量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教学考核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办公室、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导教学业绩考核工作,审定学院考核结果,研究处理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学院教学考核工作小组”),主要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教学督导、教研室主任、教职工代表组成。
学院考核工作小组主要职责:依据本指导意见制定本部门的考核实施细则;具体负责本部门教师教学工作业绩的考核工作;对教师提出异议的考核结果进行核实和复议。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是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做出的业绩,包括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建设与研究,三者考核权重为0.2∶0.5∶0.3。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实行量化考核,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建设与研究的业绩考核基本分均为500分,上限分为800分。教师教学工作业绩的量化标准按照《绍兴理工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量化表》执行。教师教学工作业绩分M按如下公式计算:

式中:t1=0.2,t2=0.5,t3=0.3;T1为教学工作量业绩分,T2为教学效果业绩分,T3为教学建设与研究业绩分。
第八条 教学工作量主要指教师承担的由学院安排的教学工作量。教师标准教学工作量参照人事处当年度对教师工作量要求的标准。在学院管理岗位并从事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每年度标准教学工作量为对应职称教师的1/2。
教师完成标准教学工作量,获得教学工作量业绩基本分;超过标准教学工作量,酌情加分。
第九条 教学效果主要指教师承担各类课程教学所获得的评价情况。应建立学生测评、督导评价、领导评价等多元评价体系,对教师的教学效果进行综合评定。
教学效果业绩分(T2)=500×K+教学工作的奖惩分(K值依据年度教师课程教学质量测评成绩的排名Z等级确定)
第十条 教学建设与研究主要指教师承担教学建设、教学改革与研究的项目和成果,以及指导学生获奖情况。教师当年度所获奖教学改革与研究业绩的计算时间一般为每年的1月1日-12月31日。
不同职称教师每年度标准分值为:教授40分,副教授20分,讲师10分。教师达到标准分值,获得业绩基本分。在此基础上,业绩分超出1分,基本分加1分;未达到标准分值的,每少1标准分,基本分扣50分,扣完为止。
第四章 考核等级与标准
第十一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行等级考核制。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等级。B级及以上比例不超过当年度学院参加考核教师人数的70%,其中A级比例不超过30%;C级、D级和E级均不定比例。评定等级的名额按直接向下取整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 各等级的最低标准为:
A:T1、T2、T3均达到基本分,T2名列学院前60%,教学工作业绩总分名列学院前40%,且无教学事故。
B:T1、T2达到基本分,且教学工作业绩总分名列学院前70%。
C:T1、T2、T3中有2个达到基本分;或1个达到基本分且教学工作业绩总分名列学院前80%。
D:T1、T2、T3中仅有1个达到基本分,且教学工作业绩总分名列学院后20%。
E:T1、T2、T3均未达到基本分。
第十三条 课程教学质量评价排名位于学院前60%,未出现师德师风失范行为、教学事故和教学建设项目撤项或验收不合格等情况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直接认定为A等级,不占学院A等级比例,但计入学院考核人数基数。
(一)教学成果奖:获得市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主持人);
(二)课程建设:立项评审类省级及以上课程建设项目(主持人);
(三)教材建设:立项省(部)级规划教材(主编),或立项国家级规划教材(主编);
(四)教学技能竞赛:获得省级一等奖及以上,或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主讲教师);
(五)教师荣誉:获得校级教学名师、校级教坛新秀称号,或获得市级及以上教学类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当年度出现Ⅲ级教学事故的教师,教学业绩考核等级定为D级。当年度出现Ⅱ级及以上教学事故的教师,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等级定为E级。
第五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五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每年度考核一次。考核工作程序如下:
(一)教务处发布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通知。
(二)各学院确定参加考核教师名单及不考核教师名单(须注明不考核原因)并上报教务处。同时根据本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细则对教师的教学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考核等级。
(三)考核结果须在部门内公示3天。若无异议,学院将考核结果按要求报学校教务处。若有异议,教师可向学院提出申诉,学院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教师。如复核后教师仍有异议,可向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的答复结果为最终结论。
(四)教务处对学院上报的考核结果进行审核,报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审议并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发文公布。
第十六条 担任公共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思政系列教师的教学工作业绩由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考核。
第十七条 担任学校管理岗的专任教师原则上由教务处统一考核,教务处以学评教成绩为主要依据,根据文件规定的等级比例给定考核等级。若选择参加所在学科归属学院考核,所属学院可将其视同本部门教师统一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由教务处记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并作为教师评奖、评优、聘岗、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本指导意见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绍兴理工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量化表
附件
绍兴理工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量化表
一级 指标 | 权重 | 二 级 指 标 | 计 算 方 法 | |
教学工作量 | 20% | 1.1理论教学 | 教学工作量计算按《绍兴理工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 |
1.2实验教学 | ||||
1.3实践教学 | ||||
教学效果 | 50% | 2.1课程教学质量 | 500×K(K值见说明3) | |
2.2教学工作奖惩 | 教师团队类荣誉 | 国家级:400分,省级:200分,市级:100分,校级50分 | ||
教学优秀奖 | 一等奖50分,二等奖30分 | |||
教学技能竞赛获奖 | 国家级:一等奖300分,二等奖200分,三等奖100分 | |||
省部级:一等奖200分,二等奖100分,三等奖50分 | ||||
市厅级:一等奖100分,二等奖50分,三等奖30分 | ||||
校级:一等奖50分,二等奖30分,三等奖20分 | ||||
教学检查 | 省厅检查被点名批评:扣100分/次,校内检查被点名批评:扣20分/次 | |||
教学建设与研究 | 30% | 3.1教学建设 | 专业建设 | 国家级:500分/年 |
省 级:300分/年 | ||||
市 级:200分/年 | ||||
校 级:120分/年 | ||||
新专业:150分/年 | ||||
课程建设 | 国家级:500分/年 省 级:200分/年(备案类150分/年) 市 级:120分/年(备案类100分/年) 校 级:100分/年 | |||
规划教材建设 | 国家级:500分/年 省 级:200分/年 市 级:120分/年 | |||
教材建设项目 | 国家级:500分/年 省 级:200分/年(备案类150分/年) 市 级:120分/年(备案类100分/年) 校 级:100分/年 | |||
非规划类出版教材 | 浙大版国内一级出版社出版教材 300分 国内一级出版社出版教材 200分 国内其他出版社出版教材 100分 | |||
教学实验室(基地)建设 |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国家级500分/年,省级300分/年,市级150分/年 | |||
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示范基地:省级200分/年,市级100分/年,校级50分/年 | ||||
教学团队 | 国家级:500分/年,省级:300分/年,市级及校级一层次:150分/年,校级二层次:80分/年 | |||
教学建设与研究 | 30% | 3.2教学研究 | 教改项目 | 国家级:400分/年 |
省部级:200分/年 | ||||
市厅级:100分/年 | ||||
校级重点:80分/年(验收为优秀) | ||||
校级一般:40分/年 | ||||
教学研究论文 | 一级刊物论文200分/篇 | |||
核心刊物论文100分/篇 | ||||
国内公开发行刊物30分/篇 | ||||
教学观摩课 | 主讲校级教学观摩课或公开课:10分/次 | |||
教学类培训讲座 | 校级讲座主讲人:20分/次; 参加讲座2分/次,总分不超过10分; 未满40周岁、中级及以下职称教师年参加培训讲座不少于3次,每少1次扣10分。 | |||
备注:教学建设与研究项目无故不能结题或验收不合格:减该项目当年度基本分 | ||||
3.3教学奖项 | 教材奖 | 国家级:一等奖500分,二等奖300分,三等奖150分 | ||
省级:一等奖300分,二等奖200分,三等奖100分 | ||||
市级:一等奖150分,二等奖80分,三等奖50分 | ||||
校级:一等奖100分,二等奖50分,三等奖30分 | ||||
教学成果奖 | 国家级:一等奖1000分,二等奖600分 | |||
省级:一等奖500分,二等奖300分 | ||||
市级:一等奖200分,二等奖100分 | ||||
校级:一等奖150分,二等奖80分 | ||||
3.4指导学生获奖 | 指导科技竞赛 (A类) | 国家级:一等奖300分,二等奖150分,三等奖100分 | ||
省部级:一等奖150分,二等奖80分,三等奖50分 | ||||
市级:一等奖80分,二等奖40分,三等奖20分 | ||||
指导学生科研活动 | 发表学术论文(学生为第一作者) SCI收录论文、一级期刊论文100分/篇; 核心期刊论文50分/篇; 一般期刊论文20分/篇; | |||
国家级科研项目:100分/项目; 省级科研项目:60分/项目; 市级科研项目:40分/项目; 校级科研项目:20分/项目 | ||||
指导学生其它活动 |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演出、作品展示或体育比赛等获前三名: 国家级100分,省级50分,市级30分,校级10分 | |||
说明:
1.《绍兴理工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量化表》的各项指标及量化标准各学院可以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但需考虑增加项目分值平衡问题,经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
2.《绍兴理工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按当年执行标准执行。
3. K值依据本年度教师课程教学质量测评成绩的排名Z等级来确定,Z1(排名前20%),K=1.2;Z2(20%-60%),K=1.1;Z3(60%-90%),K=1.0;Z4+Z5(排名后10%),K=0.9。
4. 教学奖惩类业绩分在发生当年计入教师教学工作业绩分。
5. 教学建设与研究的各项目业绩分,按以下比例分配:2人为6∶4;3人为5∶3∶2;4人为4∶3∶2∶1;5人为4∶2∶2∶1∶1,或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分配,主持人不得超过60%。
6.教学建设与研究项目的建设周期,以文件为准,若文件中没有规定建设周期,以项目合同为准。延期期间不计分值。新专业的建设期为4年。
7. 同一项目的业绩分按最高级认定,不重复计算。
8. 科技竞赛项目以当年学校认定为准,B类竞赛按低一级别分值计分。
9. 非教育主管部门设立的各类项目按低一级别分值计分。
10.所有加减分项目都须有佐证材料。
11.文中“未满40周岁”截止至考核年度当年12月31日。
12.课程教学改革类项目分值参照教改类项目。
13.立项不资助项目分值按照同级同类项目的0.8计算。
14.未列入量化表项目的计分标准,参照相应级别等级执行,具体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说明。